妻子被撞,丈夫拦车致对方受伤得赔40万元?

  上海杨浦法院:适用民法典自助行为应免责

  本案中,被告在面临不法侵害且可能事后无法救助的情况下,判断原告车速不快,停车出手拦停原告驾驶的非机动车,拦停后无其他过当行为,应认定为采取了合理措施,未超过必要限度。

  被告所救助的权益对象是其配偶,其配偶无法即时拦截和阻止不法侵害,且两人同在事故发生现场,故被告的拦停行为系保护夫妻二人共同权益,仍在自助行为的内涵范畴。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予以免责,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典型案件】

  □ 本报报道组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上海市民朱女士立马拍照发给家人和邻居们。如潮水般的祝贺,让她和丈夫悬着近三年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朱女士还清晰地记着,那个下午,她骑电动自行车被后面的人超车撞倒,丈夫追上去拦停想要逃走的肇事者,不料电动自行车失衡,直接将对方的腿压骨折,遭到40余万元的巨额索赔。

  “对方在法庭上说得头头是道,但我们始终相信法院会有公正的判决。”朱女士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回忆说,为了他们这个案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前前后后开了好几场研讨会,最终确定她丈夫的行为是自助行为,还了他们一个公道。

  拦车致伤引争议

  打开监控录像,宽阔的马路上车辆络绎不绝,一旁的非机动车道上突然驶出一辆白色电动自行车,紧跟着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从后方超车,将白车连人带车撞倒在地,黑色电动自行车车主往后看了一眼,便扬长而去。

  “这是原告老付撞倒被告袁先生妻子的过程,路口监控完整记录了下来。交警还查明,老付在事发前饮用半瓶啤酒,事后又逃逸,认定老付在该事故中负全责。”本案承办法官冯娇君向记者展示了这段监控视频。

  然而随着老付骑车离开,被告袁先生上前拦截的场景正好被绿化带挡住,监控没有拍下来。交警认为,这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就没有现场处置。

  老付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不小心将朱女士撞倒,袁先生故意殴打致其骨折。派出所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老付的伤情,结果表明,徒手打击很难形成这种伤情,应该是由电动自行车压砸导致的,遂未予刑事立案。

  而后,老付又将袁先生诉至法院,称袁先生突然拦下自己,并拽电动自行车车头和自己的胳膊,导致自己被电动自行车压砸受伤,袁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0余万元。

  袁先生称,当时自己和妻子各骑一辆电动自行车,自己在前,妻子在后,突然听到妻子大喊“有人撞人了”,对方骑着电动自行车没有停下来的意思,便上前拦阻。如果自己不及时拦阻,肇事者就要逃跑了,况且当时只是拉住对方的电动自行车车把,没想到对方会连车带人摔倒在地,看到后果这么严重,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他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

  “从朴素的价值观来看,丈夫在妻子被撞后,及时拦住对方确实合情合理,但造成严重的损伤后果也是事实。”冯娇君坦言,刚接到这起案件时,看到被告妻子并无大碍,而原告确确实实受了伤,如果按照一般侵权原则赔偿,与情理不合。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必要救济合法理

  回忆起第一次进法院的场景,朱女士仍记忆犹新。“我们当时就认为自己没错,如果是个陌生人被撞了,我老公也会拦下逃逸者,这都算见义勇为了,为什么帮自己的老婆就错了?”

  虽说如此,她和丈夫接到法院传票后,有过担忧,也有过怀疑。他们一遍遍征求周围人的意见,下班之后,有空就和邻居们聚在一起讨论这个事情,大家都觉得,“该拦车,要不然肇事者就溜之大吉了”。这更坚定了他们应诉的态度。

  经过深入的案件研判,冯娇君认为,民法典确立的“自助行为”制度,或许可以适用于此案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