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2024〕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建设安全、宜居、韧性、智慧的现代化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改造范围主要是位于中心城区周边、老城镇地区(撤制镇)、城乡结合部,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现状为村民宅基地和其他用地相互交织,被城镇建成区包围或基本包围的自然村。将群众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二、完善改造机制

  (一)拓展改造方式。通过项目整体改造、实施规划拔点、整治提升等方式,多措并举对城中村进行拆除新建、拆整结合或整治提升。项目整体改造可按储备改造、委托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引入优质开发主体合作改造等途径实施。对规划用途为市政公益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等的城中村,结合规划实施时序和项目建设进度实施规划拔点。涉及风貌保护、农民新村或开发边界外的城中村,实施整治提升。

  (二)细化规划计划。进一步摸清城中村总量、分布、规模等情况。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城中村改造行动计划,明确改造方式、资金筹措安排等,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滚动推进改造。

  (三)加快项目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后,要加快实施方案备案、征收补偿安置、动迁收尾腾地、公益性项目建设、经营性土地出让及项目开发建设等工作。

  (四)明确改造时序。先行安排安置房的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减少村(居)民在外过渡时间。

  (五)做好权益保障。启动城中村改造应当征求村民意愿。在改造过程中,应听取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改造方案、征地补偿方案、集体资产处置等的意见,保障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镇集体经济组织在合作改造中的首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有条件的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吸收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参与改造。合作改造的项目改造后,应根据双方约定,按不高于成本价留存给镇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商办、租赁住房等物业资产用于长期经营,切实保障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和被征地农民的长期收益。留存给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资产可计入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持比例。规范开展村组撤制,做好民主决策、资产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对被征地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提供有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统筹推进城中村改造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帮助解决村(居)民就业问题。

  (六)加强资金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各区要建立健全城中村改造资金管理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并加强监管。根据已备案项目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前期改造成本审核与资金结算工作。对于合作改造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参与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

  三、提升改造水平

  (一)促进区域更新。坚持区域更新、整体改造,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加强区域统筹,优化城市设计。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布局,强化产城融合,注重职住平衡,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塑造区域整体功能,实现城市空间物质形态的整体改善和经济社会生态的整体提升。探索实施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责任评估师的“三师”联创工作机制,带动城中村改造区域更新的品质提升、品牌塑造、价值彰显。

  (二)助推产业发展。根据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合理规划产业用地,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引入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条件的,提供一定规模比例的低成本创业空间,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创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