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修订发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11月10日电 据“工信微报”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修订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完善了完善监管体系、完善许可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处罚措施等四方面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2025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2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程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审查标准,对全国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审查批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统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法律、法规限制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在限制期限内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
第八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企业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安全评价报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的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
申请人在所在地以外的省份设置专用仓库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专用仓库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承担责任。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企业对于安全评价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整改情况等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十一条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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