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明确“四方责任” 平衡权利与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治处方”上新 筑牢公共卫生防线

  “每一次修订传染病防治法,都是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此次修订不是一次简单的‘小修小补’,是对传染病防控责任的‘量身定制’。”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刘智慧在日前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清华大学附属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共同主办的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与实施论坛上表示,作为防治传染病的“法律处方”,传染病防治法的演进史,是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缩影。

  传染病防治法的流变与传染病防控史息息相关。“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伴随着人类面临的重大传染病的危机、公共卫生事件不断修正,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法治永远是托底和持续的力量。”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赵敏认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助理兼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所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旧条文对照与适用精解》主编刘炫麟表示,新法完善了立法目的,提升了理念站位,突出表现在新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3个立法目的,这既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的集中体现,也是全面推进“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

  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此前介绍,新法明确权责,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同时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进一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专业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华伟玉解读说,新法扩展和细化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新增了“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等内容,提升了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其中,新法明确要求疾控机构对“重点场所”指导,体现了精准防控,有助于防止疫情在特定场所暴发和扩散。将“基础性研究”纳入疾控机构职责,提升了疾控机构在科学研究和行业标准制定中的地位,有利于推动传染病防控的科技创新和规范化管理。

  新法对国家、省级与市、县级疾控机构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更明确界定,突出了国家、省级机构在监测、预测、对策制定、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市、县级机构则侧重于规划落实、免疫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和本地疫情监测等具体执行工作。在华伟玉看来,这种分工有助于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高效防控体系。

  在医疗机构方面,新法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科室并指定专人,承担本机构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工作。华伟玉对此解读说,这一规定比此前规定的“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更为具体,提升传染病防控的专业化能力和规范化水平,降低院内感染的风险。

  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新法也作出细致规定,要求设立专门科室或指定人员,并在疾控机构指导下,承担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疫情报告、患者健康监测及社区防控指导等多项任务。华伟玉分析说,这不仅扩展了基层机构的防控职能,也强调了其在城乡社区传染病防控中的“前哨”作用,推动防控关口前移,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升城乡居民健康素养和防病能力。

  新法规定了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应当制定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各类重点场所是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制定主体,使应急预案体系更加全面、完善。”华伟玉解读,医疗机构、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是传染病发生、传播的重要场所,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可有效提升相关场所防控能力,也是落实传染病防控“四方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