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草”文案背后的AI写手 法院:以司法裁判平衡技术创新和权益保护
“种草”文案背后的AI写手
杭州中院:以司法裁判平衡技术创新和权益保护
导读
当你满怀期待地点开一篇标榜“亲测有效”的护肤攻略,或是点赞收藏了那份号称“熬夜整理”的美食避坑指南时,是否想过,它们可能并非来自真实的用户体验,而是AI软件根据关键词和平台风格批量生成的“伪攻略”?当下,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爆发式发展,这种以假乱真、甚至比真实体验更“真实”的“种草”文案,正悄然渗透进我们信赖的社交分享平台。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该案在司法层面划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合理注意义务的法律边界,旗帜鲜明地保护了社交平台基于真实用户内容生态形成的核心竞争资源,也在技术狂飙突进的时代,为如何平衡技术创新和权益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
凭“空”生成“种草”文案 是正常商业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
甲公司是某社交分享平台的运营者,通过吸引普通用户和优质创作者分享个人消费体验和生活方式,积累了大量优质“种草”笔记内容,构筑起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种草”内容生态。
乙、丙公司研发了一款AI写作工具,用户可通过丁公司网站下载这款软件。登录该软件,可以看到软件上有以甲公司平台名称命名的“甲平台种草文案”“甲平台旅游攻略”模块等。即使是没有真实体验的用户,也只需要简单输入产品名称和产品特点等提示词,即可“一键生成”符合甲公司平台风格的“种草”文案。强大的功能使该AI写作工具迅速走红网络,不少博主在各平台推荐使用,仅在安卓应用市场的下载量就累计达3000余万次。
甲公司认为乙、丙公司提供“种草”文案自动生成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丁公司通过其平台提供该AI写作工具下载服务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遂将乙、丙、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乙、丙公司辩称,该AI写作工具并未与甲公司产品构成任何程度的混淆,未损害甲公司的正当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丁公司则主张其仅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网世界的技术中立 能否成为AI写作“挡箭牌”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乙、丙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丁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乙、丙、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二审认为,甲公司为研发、维护、推广平台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断增加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由此获得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诉AI写作工具明确针对甲公司经营的社交分享平台,提供可用于生成甲公司平台风格的各类“种草”文案的功能,故乙、丙公司与甲公司间存在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
在此基础上,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乙、丙公司通过被诉AI写作工具提供“甲平台种草文案”“甲平台旅游攻略”等服务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其关于技术中立、未损害甲公司权益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法院对人工智能产业进行深入调研后认为,人工智能产业通常可以划分为基础层、技术层和应用层,在应用层商业性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针对特定平台、特定场景、特定项目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理应尊重该特定平台的规则,防止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乙、丙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使得虚假的“种草”文案在甲公司平台发布、传播,严重冲击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和经营管理秩序,造成消费者、品牌商家对甲公司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信赖降低或产生负面评价,长远来看势必会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人工智能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并非法律评价的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是中立的,要防止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幌子,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滥用行为。”承办法官在判决中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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