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锻炼受伤 谁之过?
随着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在工作之余前往健身房锻炼,通过报名私教课程等形式提升身体素质、丰富业余生活。那么,在健身过程中,健身房和会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遇到纠纷时应当如何维权?法官梳理了健身房与会员之间的几类常见纠纷,为大家揭晓上述问题的答案。
私教课训练内容不合适 健身房构成合同违约
杨女士在热拉健身房购买了一套私教课程。一日,杨女士在教练小龙的指导下练习哈克深蹲,随后感到腰部不适,最终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杨女士遂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热拉健身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的服务合同解除,健身房赔偿杨女士医疗费2593元、康复费57099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8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庭审中,杨女士主张,在进行哈克深蹲时,教练小龙未对其进行身体状况评估,就将铁片重量增加到40-50千克,杨女士立即反映铁片太沉很不舒服,教练却让其坚持做完60次训练;而后教练又把铁片重量加到60千克,杨女士无奈在教练的坚持下硬着头皮蹲了几个,最终放弃;当晚,杨女士腰疼无比,遂联系教练,但教练表示这是肌肉酸痛,休息几天就好了。后杨女士因忙于期末考试,无法及时就医,但症状一直未能好转。一个月后,杨女士忍无可忍前往医院急诊,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背部软组织拉伤、腰部肌肉拉伤、腹内肌肉拉伤,需药物及康复治疗。
热拉健身房辩称,不同意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杨女士不能证明自身损害与热拉健身房及私教教练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其对于自身损害存在过错。杨女士在起诉状中自认,其受伤后未及时前往医院接受正规治疗,而是自己去了私人诊所、按摩馆、理疗室进行康复,以上行为均属于介入因素,既可能导致杨女士病情加重,亦可能中断健身训练行为与杨女士身体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违约行为。因杨女士明确本案为合同之诉,故热拉健身房是否需向杨女士赔偿损失的前提为热拉健身房在向杨女士提供健身服务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具体而言:首先,热拉健身房作为健身私教服务的提供方,负有保障健身私教会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杨女士在完成涉案私教课程的当天即向教练小龙通过微信反映了腰部不适的情况,其后经医疗机构诊断,确认杨女士的伤情为腰间盘突出、腰腹肌拉伤等,而结合私教课程中所涉的哈克深蹲内容,腰部受伤存在高度可能性。热拉健身房虽否认该因果关系,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因果关系真伪不明。综上,法院认定热拉健身房在向杨女士提供健身私教服务时存在违约行为。
第二,关于违约责任。热拉健身房虽主张杨女士自身存在过错,亦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热拉健身房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第三,关于具体赔偿项目。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对杨女士的合理损失进行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热拉健身房与杨女士之间的服务合同解除,热拉健身房向杨女士赔偿医疗费2593元、康复费6000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5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杨女士在热拉健身房购买私教课程,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热拉健身房及其私教教练未能结合杨女士的身体状况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赔偿杨女士因此产生的损失。
在此提醒,健身房应自觉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适时对会员的身体素质、训练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因人制宜地提供合适的私教课程,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会员在报名健身课程时,应如实披露自身的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仔细了解训练内容和强度,结合自己的能力水平谨慎选择合适的课程和教练;在训练过程中如有不适,应及时告知教练并暂停训练,劳逸结合,科学健身,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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