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三审 增加规定伪造运输记录的法律责任
北京9月8日电(记者 谢雁冰 曾玥)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正草案三审稿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以及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增加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三审稿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或者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正草案三审稿还明确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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