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社保”约定无效!新司法解释9月起施行 如何更好落地?
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引发讨论。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及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支付给了劳动者,可以要求返还。司法解释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表示,此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不缴纳社保”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
最高法公布了一则典型案例: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某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此后,某保安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朱某有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朱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审理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一段时间以来,社保缴纳存在“灰色地带”:一些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一些劳动者因短期收入压力,双方协商选择少缴纳或者不缴纳社保。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一些地方执法不严,法院认为既然双方同意,也就没有追究劳动合同本身的效力。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司法解释并没有创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义务,只是重申《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不是可以协商的自愿性负担。这一解释的施行,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也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公共经济学系主任封进告诉澎湃新闻记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适用相关法律的重要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也有义务参加社保,“我们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额外签订的一些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马亮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司法解释此时出台,主要是致力于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因为社保缴费关乎员工福祉,而变相不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是在侵害员工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制度,有利于织牢织密社会安全网,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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